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83號
TYDV,112,司票,183,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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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御財黃翠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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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