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83號聲 請 人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御財、黃翠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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