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76號
TYDV,112,司促,876,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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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6號
債 權 人 陳怡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毛鐘瑩邱雯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毛鐘瑩邱雯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提出對債務人二人有75萬元債權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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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