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82號
TYDV,112,司促,782,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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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82號
債 權 人 藍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得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代理人有權代理債務人簽立契約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委任狀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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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