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82號債 權 人 藍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得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代理人有權代理債務人簽立契約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委任狀等)。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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