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債 務 人 周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伍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八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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