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51號
TYDV,112,司促,1951,202302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1號
債 權 人 劉陞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君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沈君奕王聖元王筱 菱之戶籍設於新 北市雲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 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