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78號
TYDV,112,司促,1778,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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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陳瀅恩(原名陳惠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零陸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參萬零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伍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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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