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古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參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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