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52號
TYDV,112,司促,1552,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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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
債 權 人 石門湯苑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管玉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鳴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吳鳴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表明請求利息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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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