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83號
TYDV,112,司促,1483,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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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楊雅馨律師(即被繼承葉廷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葉廷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
葉廷清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葉廷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柒萬陸仟肆
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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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