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72號
TYDV,112,司促,1372,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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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2號
債 權 人 黃弘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美容龎書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龎書琴連帶給付之依據(龎書琴
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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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