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43號
TYDV,112,司促,1243,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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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八德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理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美英衣品服飾徐美英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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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