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鑫傑
陳逸吉
馬麗英
柳珈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鑫傑、陳逸吉、馬麗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肆拾參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
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鑫傑、柳珈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拾壹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二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