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黃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捌佰壹
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參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