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93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江舜宇
江舜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參
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