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795號
TYDV,112,促,795,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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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9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婭翎(原名:林美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 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 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 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 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2月1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 人張婭翎(原名:林美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 111年12月25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 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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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