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87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丘宗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史中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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