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35號
債 權 人 黃弘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淑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楊淑蘭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12年1月18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4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