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450號
TYDV,112,促,450,2023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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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蕭武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徐崇議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重新提 出經兩造簽章之完整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須整份,不得 只提一部份)、提出債務徐崇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 載系爭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不動產登記謄 本、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提出、提出債務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算之依據,經本院 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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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