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50號債 權 人 蕭武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崇議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重新提 出經兩造簽章之完整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須整份,不得 只提一部份)、提出債務人徐崇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 載系爭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 本、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提出、提出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算之依據,經本院 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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