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15號
債 權 人 江璦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振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張 振業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887,50 0元如何計算而得?債權人並應提出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 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之計算明細表 ,明細表(利息不得再請求利息);本件請求金額若誤,債 權人應具狀更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