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315號
TYDV,112,促,315,2023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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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15號
債 權 人 江璦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振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張 振業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887,50 0元如何計算而得?債權人並應提出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 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之計算明細表 ,明細表(利息不得再請求利息);本件請求金額若誤,債 權人應具狀更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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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