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251號
TYDV,112,促,251,202302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251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壂全


債 務 人 朱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參拾參萬柒
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