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208號
TYDV,112,促,208,2023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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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08號
債 權 人 曾梅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耀霆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敘明本 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562,000元如何計算而得?未提出分別 載明給付黃品崴黃元翰扶養費之起迄期間、每個人扶養金 額、總金額等之計算明細表,亦未提出黃耀霆之個人親屬系 統表(親屬表應列載至其目前配偶〈若無配偶亦應載明〉、第 一順位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姓名、出生年月日)、兩造 及上開親屬系統表上所列每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兩造最近 兩年財產及所得清單,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 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 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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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