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183號
TYDV,112,促,183,2023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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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83號
債 權 人 崴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增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安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安 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 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647,971元如何計算而得?並 應提出載明各次運送貨物之提單號碼、交付貨主之日期、各 次運費金額、與各項目金額相符之發票號碼暨金額、總金額 等之完整「運送次數與應收運費明細表」,同時檢附並提出 足資認定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並依序註記其依據; 債權人復未提出經債務人及其貨主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上開 明細表所示之貨物暨驗收合格之書面文件、支付命令「聲請 狀」繕本二份、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 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 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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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崴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