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1729號
TYDV,112,促,1729,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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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729號
債 權 人 嘉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明偉阡陽工程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阡陽工程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楊
明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或
類此之書面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
標單或工程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
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系爭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
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
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影本。
七、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是否
為系爭工程之驗收完成款?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
?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
八、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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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