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723號
債 權 人 蔡震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啓勝即來來自助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為郭「啓」勝即來來自助餐。
二、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
㈠若係主張借款:
1、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300,000元予
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按消費
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
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
款單等)。
2、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3、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
由、請求返還金額)。
㈡如係請求票款:
1、請具狀表明。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