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1380號
TYDV,112,促,1380,202302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380號
債 權 人 祐晟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
㈠若係主張貨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釋明請求金額328,36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
或不含稅?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
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
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
3、兩造約定之貨款清償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
由、請求返還金額)。
㈡如係請求票款:
1、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2、表明本票之提示日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1/1頁


參考資料
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晟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