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370號
債 權 人 文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煜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
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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