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348號
債 權 人 黃翊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旗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陳旗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兩造簽署之完整代辦事務合約影本。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0,900元如何計算而得?係
含稅或未稅金額,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原
約定代辦事務費用金額、債權人之代辦事務費用金額、
溢收金額、應返還金額,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
明文件。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