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1314號
TYDV,112,促,1314,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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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314號
債 權 人 陳旭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禮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王禮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
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表明明確請求金額,並敘明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部分借
款?清償金額若干?
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
息」。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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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