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1233號
TYDV,112,促,1233,202302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23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榮斌(即林嘉冠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嘉冠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林嘉冠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
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
關法律責任)。
三、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林嘉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
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