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1204號
TYDV,112,促,1204,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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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12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登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貳仟參佰柒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貳萬零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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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