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1141號
TYDV,112,促,1141,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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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11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邦樹
張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肆
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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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