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41號
債 權 人 羅美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里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羅里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
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兌領系爭支票或匯入債
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5,900,000(4,400,000元
及1,500,000元)文件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