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乙仁
朱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浩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34,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97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