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訴訟代理人 陳文蟬
劉知非
被 告 李仁崇
邱顯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哲丞律師
李權融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1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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