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648號
TYDV,111,訴,2648,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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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48號
原 告 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18萬0,6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2,481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981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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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