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380號
TYDV,111,訴,2380,20230207,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80號
原 告 劉凱盛

訴訟代理人 梁育慈
被 告 陶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原告裁判費未繳足,有再
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