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80號原 告 劉凱盛 訴訟代理人 梁育慈 被 告 陶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原告裁判費未繳足,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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