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2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億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許景清
洪承揚
盧浩瑋
蔡孟承 送達地址:桃園市○鎮區○○路○段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42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8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