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88號
TYDV,111,補,1288,202302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鍾菊金
上列原告被告侯淑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對被告有何請求)。
如請求被告賠償金錢,應記載明確金額;如請求被告為一定
行為,應記載行為具體內容,及該行為可使原告獲得多少
利益。
二、訴訟標的(前項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