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出資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51號
TYDV,111,補,1251,2023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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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徐偉玲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上列原告被告徐筠蓁等間請求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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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