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21號
TYDV,111,補,1221,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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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陳瑞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張鳳嬌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除陳瑞娥外,尚有何人?
(應詳列全部原告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並由全
部原告於本書狀親自簽名)
二、被告是否包含黃清富?其地址?
三、訴之聲明(即各原告分別對被告有何請求?)。
(如為金錢賠償,應明確記載金額;如為應完成之事項,請
具體敘述該事項之內容)
四、訴訟標的(即上開各項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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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