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25號
TYDV,111,補,1125,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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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常克煌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美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
不動產總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9,567元(93.03×40,300+4
.86×40,300+114,600=4,059,56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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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