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321號
TYDV,111,簡上,321,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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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2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吳柄宏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蔡旻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
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79號
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仍應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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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