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308號
TYDV,111,簡上,308,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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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陳麗華吳威樞之承受訴訟人)

吳為智(吳威樞之承受訴訟人)

吳靜怡(吳威樞之承受訴訟人)

吳俊翔吳威樞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詹立言律師
被 上訴人 吳季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
本院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吳威樞(原審被告)於上訴後死亡,由其全體繼承人即上訴 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簡上卷第76至96頁),合於規定,應 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如不許其 提出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 第6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查上訴人於原審僅抗辯已清償 借款,於上訴後則為時效抗辯,此固屬新攻擊防禦方法,然 審酌此部分抗辯如有理由,上訴人即無須返還借款,且無須 再調查新證據,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是本院認應許其提 出此新攻擊防禦方法,先予敘明。
三、被上訴人於上訴後追加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46,220元及自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滿1個月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簡上卷第110頁),此 部分追加不合法,另以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核無違誤,爰引用 之。




二、上訴人之主張除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外,補稱:民國95年9 月19日的借款21萬元,未定清償期,時效自債權成立時起算 ,被上訴人於110年10月7日聲請支付命令,已經罹於15年時 效,故上訴人就21萬元拒絕給付;95年10月19日的26萬元, 上訴人已經還款10萬元,由上訴人配偶提領上訴人的銀行存 款,在上訴人胞兄家中交給被上訴人,故26萬元其中10萬元 已經清償等語。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被上訴人之答辯除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外,補稱:麗華本來 說要還10萬元,但我後來看存摺沒有入帳,所以在另一張日 曆紙我又加回來。另外,未定清償期的消費借貸,於催告期 滿才開始起算消滅時效,故本件並未罹於時效等語置辯。並 聲明:上訴駁回。
四、經查:
㈠就26萬元借款部分,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主張手稿上記載「9 6.10.22丽華還100,000(存華南)」之文字(原審卷第17頁) ,為其配偶陳麗華代為清償10萬元之借款予被上訴人,然依 被上訴人之華南銀行帳戶存摺明細,於96年間並無任何收受 匯款或存款之紀錄(原審卷第28頁,簡上卷第62、64頁), 不足證明上訴人清償此筆款項之事實,所認定之事實、證據 及理由,核無違誤,均引用之,已如前述。
㈡就21萬元借款部分,上訴人雖主張時效抗辯,惟按民法第478 條後段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 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 意思表示」而言,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或起訴), 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使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 ,特設「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 期限屆滿,始負遲延責任,貸與人方有請求之權利。若貸與 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尚不能行 使,消滅時效自無從進行。故須貸與人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返還,於該催告所定期間屆滿後,其消滅時效始 開始進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95年9月19日的借款21萬元未定返還期限,且無證據證明 被上訴人於聲請支付命令前已向上訴人催告返還,故時效自 支付命令送達上訴人(司促卷第15頁)滿1個月之翌日即110 年12月13日起算,並未罹於時效,上訴人拒絕清償為無理由 。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 付被上訴人47萬元,及自11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利息



請求則無理由。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吳佩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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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