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3364號
TYDV,111,票,3364,2023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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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364號
聲 請 人 高嘉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暐捷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高嘉璘及相對人徐暐捷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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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