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湯慶堂
相 對 人 湯袁新妹
關 係 人 湯慶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湯袁新妹(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湯慶堂(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湯袁新妹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湯慶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湯慶堂為相對人湯袁新妹之四子,相 對人因罹患血管型巴金森氏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 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 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 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三子湯慶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 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壢新醫院病症暨失能診 斷證明書。
㈢本院民國111年11月3日在鑑定醫師陳炯旭前訊問相對人之訊 問筆錄(相對人躺在病床上,插有鼻胃管,對本院請其閉上 眼睛、舉起右手等指令均無回應)。
㈣陳炯旭診所111年12月13日旭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精神鑑 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1.理學檢查:相對人躺在病床上 ,插有鼻胃管,大小便失禁,需包尿布,眼睛可以自行張開 ,瞳孔大小分別為3mm/3mm,光反射反應正常,四肢明顯攣 縮,嘴巴有不自主咀嚼之動作。2.精神狀態檢查:意識尚警 醒,外觀顯病態樣,注意力無法集中,態度無法配合,無明 顯情緒反應,喃喃自語狀,對兒子的問話,似乎有回答的樣 子,但是內容完全無法理解,僅有不自主動作,無法遵循醫
囑而動作,無法以言語、動作、文字等與之溝通,無法施行 簡易智能測驗。相對人應為血管性失智症併帕金森氏症之個 案,目前無生活自理之能力,無經濟活動能力,無社會性活 動力,無交通事務能力,無健康照顧能力,故謂因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相對人於105年已無法自理生活, 後續功能更為惡化,無明顯改善,未來應無改善之可能等語 。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1年7月19日桃林字第111505號函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 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相 對人與配偶湯集梅育有五男二女,配偶、長子、次女均已歿 ,聲請人、關係人及相對人五子湯慶添主責分工處理相對人 事務,並與相對人長子湯慶祥、長女謝湯櫻香及相對人次女 婿共同負擔相對人開銷。相對人現與湯慶添同住,由外籍看 護主要照顧日常生活起居,相對人證件多由湯慶添保管,僅 有華南銀行存摺由關係人湯慶剛保管。經核聲請人與關係人 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且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按其知識、經驗 、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並經相對人其餘子女湯慶 祥、謝湯櫻香、湯慶添推舉由其等擔任上開職務,有同意書 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頁),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 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