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聖傑(原名:林家華)
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承租房屋之最新完整租賃契約書。並說明除聲請 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房屋,同住者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 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網路費)支出,分攤比例、 金額各為何?
二、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 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 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三、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失業給付、 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 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