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11號
TYDV,111,消債更,211,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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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美創
代 理 人 賴郁樺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美創自民國112年2月2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 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 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於民 國111年5月27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嗣因債務 人無法負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 )所提之協商方案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4,081,070元,未逾1,200萬元,且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 等語。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之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示(調解卷第12頁反面),其 雖曾擔任羅義企業有限公司股東,惟該公司已於104年3 月30日廢止(更生卷第116頁);且參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109及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解卷第19頁;更生卷第74、75頁),亦無從看出其於聲 請前5年內有從事每月20萬元以上營業活動,故聲請人自得 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



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1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335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7月1 3日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71頁),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已踐行 前開法條之前置調解程序規定,本院自得斟酌調解卷中所提 出之資料及調查之證據,再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 狀況,評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債務總額為4,081,070元(調解卷第9頁),然依債權人之陳 報,國泰銀行彙整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額為5,379,224元( 調解卷第101頁);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為544,667 元(調解卷第102、106頁);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債權額為1,541,491元、1,777,063元、268,009元(更生 卷第40、44頁);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為 508,999元(更生卷第100、112頁),總計上開金額為10,01 9,453元,故本院認應以10,019,453元為其債務總額。 ㈣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⒈聲請人名下有1輛機車(102年出廠,聲請人自陳已於110年 6月30日報廢)、台灣人壽保單、第一產物保單、旺旺友 聯產物保單,以及銀行存款(823元、1673元、2元、1元 、35元、2429元、66元),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存摺內頁明細台灣人壽信函、民事陳報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等件在卷為憑(調解卷第8、20至22、26至34、35頁 ;更生卷第68、70、80至96頁),應堪可採。 ⒉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則其聲請前 兩年應自聲請調解之日即111年5月27日回溯(約為109年5 月至111年4月)。聲請前兩年之收入,聲請人自陳於此段 期間均任職於麒勝實業有公司,每月薪資約28,000元,有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薪資袋及薪資條、民事陳報狀、 在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參(調解卷第8、16至18頁;更生 卷第68、98頁)。惟因聲請人並未提出此段期間之完整薪 資證明文件,且依聲請人109及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所示(更生卷第74、75頁),其109年平均每月 薪資所得為33,056元(計算式:396,668元÷12個月=33,05 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110年平均每月薪資所得為33 ,403元(計算式:400,835元÷12個月=33,403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則本院認其109年每月收入應以33,056元計 算、110及111年每月收入應以33,403元計算較為合理,故



聲請人前兩年之收入應以808,895元【計算式:(33,056 元×8個月=264,448元)+400,835元+110年競技所得1萬元+ (33,403元×4個月=133,612元)=808,895元】列計為當。 ⒊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後迄今,仍任職於麒勝實業有公司 ,每月底薪為25,250元,為展現還款誠意,願意多加班來 爭取加班費,有民事陳報狀、薪資單等件在卷可稽(更生 卷第69、99頁),故本院認應暫以110年平均每月薪資所 得33,403元列計其每月收入為適當,惟待更生程序進行後 ,仍得依聲請人該時之薪資所得而為認定,在此敘明。 ㈤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 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 ,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 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 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 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 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 ,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 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⒉聲請人主張其於聲請前兩年之每月必要支出為36,674元( 個人18,337元、扶養配偶18,337元)。審酌聲請人個人必 要支出部分並未逾越桃園市111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即18,337元,尚屬合理。然聲請人扶養配偶部 分,因其配偶係於110年10月3日急診發現罹患直腸惡性腫 瘤(調解卷第36頁),雖其於109及110年無所得收入(更 生卷第76、77頁),惟仍尚難據此推論其配偶於109年5月 至110年9月間已無勞動能力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則 聲請人109年5月至110年9月間提列之配偶扶養費應不予列 計,且配偶之扶養費應由聲請人及女兒共同負擔,不因其 女兒出嫁與否而有所不同,故聲請人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 出應以504,268元【計算式:(個人:18,337元×24個月=4 40,088元)+(扶養配偶:18,337元÷2人×7個月=64,180元 )=504,2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列計為當;目前每月必 要支出應以27,506元【計算式:個人18,337元+(扶養配 偶:18,337元÷2人=9,169元)=27,506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列計為當。
㈥小結:




聲請人名下有如㈣之⒈所示之財產,如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 出後,每月應有餘額5,897元(計算式為:33,403元-27,506 元)可供清償債務,惟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逾1,00 0萬元,倘以其每月所餘5,897元清償債務,需逾141年始得 清償完畢(計算式:10,019,453元÷5,897元÷12個月),再 審酌聲請人現年約58歲(53年4月生,調解卷第37頁),距 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僅餘約7年,堪認聲請人之收入及財 產狀況,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 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 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2年2月24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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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