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1年度,36號
TYDV,111,家訴,36,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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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36號
原 告 謝志成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被 告 黃千真
訴訟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並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又所
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上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抗字第866號裁定意旨參照)。倘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
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供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法院
得依職權為調查、審認。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間於民國10
9年12月27日成立之債務拘束契約,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
移轉登記予被告,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價額據以計算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而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乃被告與他人共有,本
院認應以111年度公告現值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適當,
附表編號5、6乃房屋及坐落之土地,參照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本院認應以與該不動產同一社
區未含車位之最近3筆交易之平均價額,即每坪新臺幣(下同)2
5萬1,000元【(22萬3,000+23萬+30萬)÷3=25萬1,000】核定此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適當。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476萬2,441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1,976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後為嘉寶二段536地號) 24分之1 6萬2,771元 111年度公告現值新臺幣2,800元×面積538.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6萬2,771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重測後為嘉寶二段538地號) 6分之1 2萬6,194元 111年度公告現值新臺幣2,800元×面積56.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2萬6,194 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後為嘉寶二段538地號) 6分之1 28萬5,147元 111年度公告現值新臺幣2,800元×面積611.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28萬5,147 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後為嘉寶二段1018地號) 12000分之1416 966萬0,899元 111年度公告現值新臺幣2,800元×面積29,240.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6/12000=966萬899 5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9樓之1) 2分之1 472萬7,430元 主建物面積78.5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9.7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1.72平方公尺+共有部分面積745.17平方公尺×180/10000+共有部分面積857.39平方公尺×246/10000×0.3025×25萬1,000元/坪×權利範圍1/2=472萬7,430 6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0000分之188(即被告持有權利範圍之1/2) 合計 1,476萬2,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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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