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原 告 張財丁 廖學德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複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被 告 湯祝 湯宗瑩 湯豐懋 湯喬凱 湯阿財 李陳菊妹(原名陳菊子) 湯志平 湯淑玲 湯志宏 湯志祥 湯慧貞 吳美蓉 湯志偉 湯惠婷 湯品宸 湯哲臣 葉文青 葉家杰 湯素清 洪甚 洪專峻 簡久淵 簡孟芬 鄭明鑫 郭鄭明良 鄭錦枝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鄭明丹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黃政峻 黃侶棋 黃雅莉 邱庚源 邱淑華 邱淑容 黃素真 張陳汝 湯淑美 黃正雄 張財旺 張財發 張玉燕 張玉美 簡黃春映 廖武雄 黃献能 黃慧貞 廖本傑 廖本諭 廖宜珍 吳翊榛 董王素玉 董光偉 董佳雯 董德隆 董德祥 董德發 董俊利 陳董玉鳳 董雅馨 董宥均 董曼綺 鄒董玉裡 李董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4日下午2時在本院家事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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