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祥、呂真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107年壢登字第32370號之地政資料或分
割當時之「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之不動產
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